免试相关政策和程序
(一)推荐免试的相关规定
1.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人数由教育部下达;推荐名额不得做校际间调剂。
2. 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既要看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能力及其他特长进行考查。
3. 推荐免试名单确定后,学校必须在本校网站或易于学生监督的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一律无效。
4. 为加强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鼓励推荐免试生申报外校。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推荐免试生总数的70%,其中西部高校及军工、石油、农林、矿业、地质类高校不超过80%。
5. 申报外校的推荐免试生所有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出具;接收推荐免试生的函由接收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出。
6. 鼓励跨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
7. 各招生单位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名额用于招收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
8.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顺利执行,不允许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再参加统考。
9. 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报名。未参加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免试资格。
10. 每年10月25日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但可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二)推荐免试生的选拔程序
1. 推荐免试学校公布推荐免试的标准、名额和选拔程度。
2. 应届毕业生本人根据推免条件提出申请。
3.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或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
4. 获得本校的推免资格的毕业生,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本校或外单位)提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复试申请。
5. 接收单位向申请人发出复试通知书。复试合格者,发给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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